2016年9月12日 星期一

樂陞的後續追蹤。

郭恭克有精闢的見解:


你在股市註定承擔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宿命? 
特別喜愛持續發行可轉換公司債(CB)的公司,一向不會出現在我的投資名單之中。 
台灣的金融主管機關長期對CB的發行,不知是故意忽視發行過程的灰色地帶,還是本身就是利益的分贓者,形成不法上市櫃大股東、特定金融從業人員、主管機關公務體系的利益共同體。市場外部股東及散戶也註定了成為CB發行公司之下,承擔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宿命的苦主!



http://easyfun.concords.com.tw/z/zc/zcb/zcb_3662.djhtm
http://easyfun.concords.com.tw/z/zc/zck/zck_3662.djhtm

從股本形成可以發現,公司透過現金增資不斷向投資人拿錢,不斷擴張公司規模看似很有信心。可是再看董監事經理人及大股東持股明細,有些董事質押比率未免也太高了

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立法理由為:「發生財務困難之上市、上櫃公司,其董監事多將持股質押以求護盤,使持股質押比例往往較一般公司高;但股價下跌時,為免遭銀行催補擔保品,又再大肆借貸力守股價,惡性循環之結果導致公司財務急遽惡化,損害投資大眾權益。為健全資本市場與強化公司治理,實有必要對設質比重過高之董事、監察人加強控管。特修正公司法第197條之1,若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2分之1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藉此杜絕企業主炒作股票之動機與歪風,以防止董監事信用過度膨脹、避免多重授信」。

立法提案之說明:「第2項法案,為健全資本市場與強化公司治理,……依據公開觀測站之資訊,我國上市公司股票質押比例平均約為三成,股票質押比例越高,顯示該公司董監事或大股東私人財務操作越複雜。因為當董監事需資金周轉時,以股票作為擔保品向銀行借錢係屬最快方式之一;而董監事借錢後,即用於投資或護盤之用。……於公司法中,對於董監事持股都有相關限制,如果他們將股票質押再質押,在實質上已經變換成現金及相關的債權,然而仍然具有投票權,這對公司的良性治理及健全資本市場是沒有幫助……一方面,他們藉此穩固董監事的職權,事實上卻讓公司蒙受更大的債務風險,對公司的良性治理都是不利的」。

公開資訊觀測站寫的明明白白,那又如何?會計學可以提早發現問題,透過簡單幾個數據就能破除滿天謠言。法律立法理由、提案說明也是苦口婆心提醒投資人,投資人如果能早點發現問題,何必浪費時間金錢跑法院?法律只不過是最後救濟手段罷了。法律可以解決鄭捷,但能解決根本的社會問題嗎?

不能。

凡事還是要靠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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