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8日 星期六

《做工的人》的一個心得。


「這工作(看板人)毫無未來,無法成長,不被重視,並且極度地扼殺人性。」

「窮人沒有選擇工作的權利,只要一天、兩天不做,那就等於全家要喝西北風。他們不可能團結,因為每個人都只能求著可以在今天領到自己的那一份錢。他們也不可能有機會進修或是改變,那都要花錢。只能領下這份就算一個月下來也攤不到基本薪資的日薪。很可能就是這樣接著度過餘生。在沒有指望的這個當下,過這樣的日子。」


語言學的所有論題自此都取決於能指和所指的初始位置,它們是兩個不同的範疇,並且從一開始就由一道抵制意義的橫槓所分開(拉康)。

能指=資本主義。

所指=個人主義式競爭、冷血的自作主張。真實是窮人沒有選擇工作的權利,從政者從不會憐憫非標準式的窮人,所以林立青恐懼,我也恐懼。


兩個不同的範疇從一開始就由一道抵制意義的橫槓所分開,這是語言學的力量。中產階級判斷人的標準?經濟條件決定論?還是從生活態度論起?或許可以觀察當代新聞。例如這樣子的心得:
「基本薪資應該是133元,怎麼敢貼出來?是不是寫錯數字了?」但事實卻是「130元雖然不合法,在南部算是高薪,才會貼出來吸引人。」

心得最後說:「這個經濟困境,希望能快快脫離。」依然是經濟條件決定論。通常的看法是中華民國是實定法國家,行政單位必須積極地踐行法治程序,而不是消極等待經濟好轉,期待善良資方能夠照勞基法照顧勞工。勞基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體系解釋就該照現行法意旨解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基法最低標準。

中華民國法律似乎沒什麼節操,沒辦法保護人(當然也沒辦法保護窮人)。我認為的法律是「一個友愛的態度」,公平、正義、平等只是友愛的下位概念。我們對於生活認知肯定有分歧,卻能在台灣聚集在一塊,這才是法律該維護的價值與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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