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9日 星期五

保險法學分班試題

克拉克以其妻子露薏絲為被保險人,於 2015 年 9 月向偉恩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恩人壽)投保人壽保險契約附加醫療保險。投保後於 2016 年 10 月某日在餐廳用餐後下樓梯時,不慎失足跌倒,全身多處骨折送醫急救。歷經多次重大手術後,脊椎遭受傷害而全身癱瘓。於請求保險給付時,經偉恩人壽調閱露薏絲過往病歷,始發現露薏絲曾於 2011 年間經一般身體檢查發現其有高血壓之事實,而於契約訂立時並未向保險人據實說明。此時保險人遂以克拉克與露薏絲違反保險法第 64 條告知義務而解除契約。並主張由於露薏絲患有高血壓症狀,因此不慎失足與高血壓暈眩有因果關係,故仍不受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限制。

露薏絲則抗辯稱當時 2011 年雖有高血壓檢查結果,但當時體檢醫師答覆其高血壓屬於高血壓前期患者,僅需改變生活習慣與飲食即可改善。另克拉克亦主張於契約訂立時,其不知露薏絲曾因體檢而有高血壓前期狀況,故並未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且投保當時業務員僅以要保書上書面詢問事項詢問克拉克而並未逐一詢問露薏絲。露薏絲僅於事後在要保書相關欄位上簽名表示同意為系爭契約之被保險人。試問:偉恩人壽是否應負保險責任?

註:要保書所載書面詢問事項

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1.高血壓症(指收縮壓 140mm 舒張壓 90mm 以上)、狹心症、心肌梗塞、心肌肥厚、心內膜炎、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



係爭保險契約為人壽保險契約附加醫療保險,亦即「主約」是人壽保險,「附約」是醫療保險。此種主、附約同時訂立的情形,在契約法屬於「契約聯立」。但主約之保單條款常有如主約有撤銷、解除或無效之事由時,其效力及於附約之約定(即「效力依附條款」),此類條款使得附約效力從屬於主約,此屬契約自由之範圍,應屬適法。惟因主、附約形式上為兩個不同契約,且各自承擔不同的危險,保險費也是分別計算,因此理論上主約與附約應有不同的應告知事項,因為對主約的危險估計屬於重要事項者,對於附約未必為重要事項,反之亦然。但我國保險實務未詳細區分,通常主、附約原則上多共用主約所使用的詢問事項表,至多僅在其後附加傷害保險或健康保險者應額外告知事項而已。即便如此,各詢問事項對於主、附約的重要性及違反效果仍應分別判斷。茲就相關問題分析如下:

1. 人壽保險部分:

(ㄧ) 被保險人露薏絲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1) 告知義務人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

保險法第64條第1項僅明定要保人為告知義務人,但被保險人是否為告知義務人?我們永遠可以從文義解釋得到告知義務人不包含「被保險人」,但實務見解多採被保險人為告知義務人,學說亦多同此見解,何解?被保險人於醫療保險具有保險利益之人,而於人壽保險乃承保之對象,自有必要履行告知義務。學說更進一步認為被保險人之所以課負此項義務乃基於危險樣態之相關情報,被保險人具有相當之容易性與適格性。惟未修法前,如何解決此項爭議?以契約當事人而論,義務人本應要保人,此時似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關於「代理人或使用人之故意過失」所生之法律效果。換言之,該義務人雖仍為要保人,但被保險人乃居於要保人與履行義務過程中之「使用人」,其故意過失亦為要保人之故意過失。

(2) 高血壓(收縮壓 140mmHg、舒張壓 90mmHg 以上)是否為重要事項?高血壓前期是否為重要事項?

保險法第64條第1項採書面詢問主義,限制告知義務範圍,未以書面詢問者,縱為重要事項,亦無需告知,故高血壓推定為重要事項。告知義務人若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高血壓,顯然會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高血壓保險危險事實之估計,因此高血壓為重要事項。

高血壓前期一般定義為「收縮壓 120~139mmHg、舒張壓 80~89mmHg 之間」,與高血壓畢竟有別,未以書面詢問者,縱為重要事項,亦無需告知。

(3) 第一抗辯為「被保險人露薏絲雖有高血壓檢查結果,但當時體檢醫師答覆其高血壓屬於高血壓前期患者,僅需改變生活習慣與飲食即可改善。」

對於高血壓或高血壓前期應分別判斷如下:

(a) 高血壓:重要事項,必須進一步判斷主觀要件。

被保險人露薏絲無醫學專業知識,對於體檢醫師說明亦無置喙餘地。被保險人自認為高血壓前期患者,故開始改變生活習慣與飲食,進而預防高血壓。事實上,2011年體檢至契約訂立時已隔四年之久,期間被保險人可推定無任何高血壓診療紀錄(否則保險人可以加以舉證),被保險人甚或認為高血壓已獲得控制。是以,被保險人對重要事項高血壓不為說明無故意或重大過失。

此時雖未嚴重違反誠信原則,但卻可能破壞保險人危險承擔對價原則,若保險人因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輕過失違反告知義務可得解除契約,對他方當事人未免過苛,或可以比較法上有以故意或重大過失為範,為保險法限縮適用參考。是以,無保險法第64條第2項適用餘地,但保險人應可調整保費或保險金額,以符合對價平衡。

(b) 高血壓前期:非重要事項,無保險法第64條第2項適用餘地。

(4) 第二抗辯為「要保人克拉克於契約訂立時不知被保險人露薏絲曾因體檢而有高血壓前期狀況」。

對於高血壓或高血壓前期應分別判斷如下:

(a) 高血壓:重要事項,必須進一步判斷主觀要件。要保人對重要事項高血壓不為說明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無保險法第64條第2項適用餘地。

(b) 高血壓前期:非重要事項,無保險法第64條第2項適用餘地。

(5) 第三抗辯為投保當時業務員僅以要保書上書面詢問事項詢問克拉克而並未逐一詢問露薏絲,露薏絲僅於事後在要保書相關欄位上簽名表示同意為系爭契約之被保險人。

就要保人與保險人以及業務員三方關係與告知義務之履行而論,業務員為保險人之說明義務履行輔助人,業務員對於契約條款未逐一詢問露薏絲,此時保險人可能構成民法245-1條第1項第1款締約上過失關於情報揭露義務,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0條第1項。又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要求業務員不得就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或不為說明。因此業務員在保險締結時之故意過失,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視為保險人之故意過失,可認為高血壓屬於「保險人明知或可得而知事項」,故保險人仍不得主張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解除契約。

(二) 法律效果

人壽保險保險事故為被保險人死亡。保險事故未發生,偉恩人壽無任何人壽保險責任。此外,保險人偉恩人壽無法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規定解除契約,即便主約有「效力依附條款」也無法依此條款對附約之醫療保險解約。



2. 醫療保險部分:

(一) 被保險人露薏絲是否違反告知義務?

附約共用主約所使用的詢問事項表,然各詢問事項對於主、附約的重要性及違反效果仍應分別判斷。以下就差異之處加以說明:

高血壓是否為重要事項?

高血壓推定為重要事項,然於醫療保險中,高血壓保險危險事實是否已達拒保程度,攸關保險法第64條第2項適用與否。保險實務上有拒保亦有加費投保。無論何種情況,同人壽保險討論,被保險人無違反告知義務。

(二) 法律效果

被保險人露薏絲醫療保險保險事故為「醫療費用支出」。保險事故發生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對高血壓重要事實遺漏不為說明,主觀上無故意或重大過失。保險人不得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解除保險契約,偉恩人壽應負保險責任依醫療保險契約給付被保險人保險金。

2017年12月19日 星期二

[FWD] SHINee鐘鉉拜託朋友的遺書-Nine-Dear-Cloud-消失的話務必上傳


今日韓國樂隊Dear Cloud主唱Nine公開了鐘鉉的遺書。鐘鉉生前曾經拜託Nine,假如有一天他消失於人世的話,請務必上傳他說的話。


我從內心開始出現問題

一點點蠶食我的抑鬱,最終把我完全吞噬

我無法戰勝它,我很討厭自己,一點都不能打起精神

就算我大叫出來也無法找出答案

不能呼吸,倒不如就此停止

我曾問過誰能負起責任,就只有你

我一直是孤單一人,說結束的確很易,但真要結束卻是很難

我一直生活在這困境當中,你說我想逃避,真的我真的有想過

我問過那裏有誰?是我,還是我,只有我

問為什麼我總是失去記憶

因為我的性格,就是這樣,最終都是因為我的錯

我希望過有人會察覺,但沒有見過我,當然是不會知道有我存在

問過大家為甚麼要活着,大家都說是這樣活着

問我為什麼選擇死亡,我會回答就是因爲累了

但我沒有學過將厭惡的痛苦轉化成快樂

痛苦就只是痛苦而已

為甚麼我不能夠以我的想法結束?

叫我找出生病的原因,我非常清楚我是因為自己而痛苦

全都是我的錯,因為我沒出息。

你想聽到這句說話嗎?

沒有,我沒有做錯任何事

醫生以溫柔的聲線對我說,都是我性格問題

你真是想得簡單了

甚至覺得我痛苦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比我更辛苦的人還好好活着,比我更軟弱的人還好好活着

但並不這樣,在活着的人當中沒有比我更辛苦

也沒有比我更軟弱的人,即使這樣也叫我活下去

問了數百次「為什麼要活着?」

其實都不是為了我,而是為了你

我想為我自己活着

拜託不知道就說這樣的話

竟然讓我找出具體為甚麼覺得辛苦的原因

不是已經說了很多次了嗎?

我說了那麼多次了,說我為什麼辛苦

這些原因還不夠讓我痛苦嗎?難道需要更具體的故事?是希望我有更多苦衷嗎?

我已經說了,是不是隨便聽聽啊?能夠戰勝的話就不會成為傷口了

能夠戰勝的話,就不會留下傷痕

看來跟這個世界相連的事並沒有我的份

看來讓這個世界認識我,也不是我的人生

都因為這樣才令我很苦

為什麼會選擇這樣,很可笑吧

能堅持到現在,真的很勇敢吧

還要說甚麼說,就跟我說「辛苦了,做到這樣已經很棒了」

跟我說「辛苦了」

就算不能笑着送我走

也請不要責怪着送我走

辛苦了

真的辛苦了

再見




Compare:
  • 巴迪歐的哲學事件。(規訓與懲罰的角度看待勞工地位,我們應該問保險事故發生後,經紀公司能獲得什麼保險理賠?勞工的確是商品,自殺只是商品NG化。有人說勞工是錄音帶,真正的勞工都在工作,這不是講幹話,而是資本主義該有的模樣,勞工不能出聲,任何工會都該被消滅,資本主義運作才有高效率。笨蛋,問題在經濟。)
  • 阿岡本指出,亞里斯多德問的這個問題「人是天生沒有特定作用的嗎?」應該更精確地譯作「人是天生無為(senz’opera)的嗎?」而阿岡本的答案是肯定的。(https://www.mplus.com.tw/article/1045)
  • 假如沒有什麼事情是我們作為共同體,作為人這類物種必須要做的,沒有什麼東西是生而為人必須要完成的,那麼就可以用新的角度來看待哲學、政治與藝術活動:沒有什麼是我們必須得要做的,人的「本質」就是無拘地踐行肉身,這就是阿岡本所謂的「瀆用」(profanation):一切凡俗者,即是神聖者。
  • 棄置,然後才能完成作品。

2017年12月17日 星期日

還好。民進黨不怕被駡,堅持自己版本的罷免門檻。


同性婚姻,
爸爸媽媽將會不見。


先參考:


關於不設門檻的提案:
  • 時代力量(民進黨救了你還不謝主隆恩)
  • 徐國勇(姑婆芋吃到趴呆)
    • 本院委員徐國勇等32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 關係文書: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075.pd
    • 修正條文第九十條: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反之為否決。
    • 說明:原條文對於罷免案通過門檻之限制,與當選門檻僅須相對多數決相差甚鉅,對於人民行使受憲法第十七條所保障之罷免權造成過度之限制,爰修正為罷免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反之為否決。


提案完當然要討論,重點是實質討論內容,某委員這樣批評功德院發言人這樣對嗎?
  • 會議紀錄:https://lci.ly.gov.tw/LyLCEW/communique1/final/pdf//105/24/LCIDC01_1052401_00008.pdf
  • P447 以下。
  • P452:
    • 主席:假設被罷免者和候選人是同一人的話,那就分開舉行,這樣就解決大家的問題了。說不定黃國昌委員要到新北市參選,結果國民黨發動罷免他。
    • 姚委員文智:主席,如果是這樣,大家都會去登記參選,你知道嗎?逃避罷免的方法就是去選縣市長。
    • 陳委員怡潔:主席是為了你著想,真的。
    • 姚委員文智:他不是為我著想。
    • 楊委員鎮浯:本席發現這個會議再開下去,每個人都要去選縣市長了。
  • P453:
    • 徐委員永明:大家如果同意這麼做,本席還是要表達時代力量黨團的立場,我們認為設門檻基本上是在保障現任者,這是我們的立場。


休息三分鐘後徐永明繼續正常發言,因此時代力量黨團的真意是「設門檻基本上是在保障現任者,但也承認選舉罷免綁一起才能衝高投票率(正當性要求),不然會有許多意想不到的狀況」(門檻必須考慮低投票率的事實)(時代力量也不是第一天演戲,二讀修正動議還是可以再演一次,重點是國民兩黨有必要那麼在乎五人小黨)。整個討論過程徐永明根本沒有罵民進黨(即便是演戲)。令人玩味的是下面這篇貼文:
對有任期的民選公職行使罷免投票,無論設不設門檻;無論門檻是高是低,其實都是不合理的制度
根據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中華民國41年9月起編號)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印發院總第 1044 號委員提案第 18595 號,某委員也同意
罷免權係憲法、法律賦予公民撤換不適任之中央或地方公職人員之權利。在人民實現其參政之基本權利過程中,由於直接民主制度現實上之困難性,代議民主制度乃為民主國家目前主流,然為了防止代議制度所選出之民意代表如脫韁野馬而恣意濫權無所節制,故有建立退場機制之必要
除了有黑人問號,或許可以把罷免解釋成「被排除的接納」。


另外還有一段小歷史:「原來我們的規定是三分之一同意,後來國民黨魏鏞委員因為核四案,有人要發動罷免,才把它提高到二分之一同意,這是當時的時空背景。」足以證明設門檻基本上是在保障現任者,差別在於程度有異。如果時代力量真的很在乎門檻,比起勞基法修法大戲,反對力道怎麼差那麼多?應然與實然的斷裂,只有現實主義是真的,或許意識到自己是五人小黨,怎麼演戲都無所謂。


或許我們可以想像時代力量版本過關,背後代表什麼意義?代表時代力量掌握功德院立法局多數席次,腐敗帶來權力,絕對腐敗帶來絕對權力,不夠腐敗的政黨怎麼取得國會多數?夠腐敗的政黨怎麼可能完全無門檻?如果選舉制度可以改變國家,選舉制度就不該存在。在幾次選舉之後,改變的都是無關緊要的東西,真正改變不了的,才是利益之所在。(想想勞基法修法牽扯多少利益?就知道促轉沒有什麼利益。)


或許這也證明邵慶平教授說的,如果修法內容很容易通過,那表示法律無關緊要。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再到四分之一,因為「正當性」,所以要求「高投票率」,但實務很難辦到,所以必須加入「門檻」排除實務上的低投票率。結論就是無關緊要


合理的退場制度是不合理的自動請辭,不合理的退場機制是合理罷免,只有上帝可以劃定合理的邊界回到現實,黃國昌罷免就只差幾步,還是要來檢討失敗理由:
  • 禱告忘記親土地。
  • 同性婚姻讓我們鄉下的孩子越來越少,要讓我們的阿公阿嬤絕子絕孫,什麼男生娶男生女生娶女生,人若不照天理,天就不照甲子,天氣大亂,造成新北市第十二選舉區二十萬沈默多數沒有站出來罷昌。

當然,你也可能聽到這種失敗理由:
  • 如果只有「簡單多數」門檻,黃國昌已經被罷免了。
  • 黃國昌沒自動請辭。(要求十惡不赦的人發揮道德良心自動請辭有點過分,應該改成黃國昌沒有自盡會比較符合安定力量的訴求。)

這解釋過了:
  • 時代力量跟民進黨某些立委一樣在演戲,請參考會議紀錄。
  • 時代力量就算沒演,「簡單多數」不算門檻的門檻也會被大有為的民進黨否決。
  • 就算沒有被民進黨否決,因應門檻不同,罷免運作也會有所不同,至少我們不該看到黃國昌在立法院演戲,早就該回新北市第十二選舉區固票。平平是麻將,台灣規則跟日本規則不一樣,打法策略也會不一樣。
  • 如果。

罷昌只是宣洩情緒,表面上的死結還是同性婚姻,爸爸媽媽不能不見。而實際的死結是分類,當分類切割裝置耗竭,我們才不會讓自身被停留在某種劃分當中。然而國家必須維持某些分類,不然國家會消失,這就是問題所在。


2017年12月2日 星期六

2017.12.1 小記




安安:
  • 下午載麻麻一起看醫生,毛毛雨地下室停車場不讓死老百姓停車,只好繞一圈再試一次還是不給停,只好停在外面台大空地停車場,也是稍微排隊等車位。
  • 脖子正常。
  • 看完診麻麻餵奶大便,到廁所換尿布。尿布台有安全帶可以綁住安安,安全。大便有點多,還好沒弄髒洗手台。
  • 回家後又大一次。
  • 洗完澡又大一次。
  • 抱安安。身體濕濕熱熱感覺不妙,果然出現第四次大便。因為已經流出來了所以特別可怕,衣服濕了代表身體背面也是大便,我的腳也沾到大便,好不容易弄完居然想不起來剛剛自己哪邊弄到,衣服不可能呀,肚子沒有大便味道,最後發現是大腿弄到(而且已經變硬了)


鳥鳥蛇:
  • Calculus of Variations
    • 緣起:(黑人問號)
      • Paper: Attention Is All You Need
      • Video: CMU Neural Nets for NLP 2017 (9): Attention.  Link: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hTMgFvoaD8
      • 對應的課程: CS 11-747: Neural Networks for NLP. Link: http://phontron.com/class/nn4nlp2017/ 
      • Reading Material: Yoav Goldberg, Neural Network Methods for 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Synthesis Lectures on Human Language Technologies).
      • 中間談到 feed-forward neural networks 的 representation power,很容易讓人聯想變分學。
    • Tutorial: 
    • 大家很喜歡用 J。就像用 x, y, y^{hat}, θ 一般,都有約定成俗的意義。 
  • Ne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 自從有 Goldberg 這本書後,終於知道整個體系大概長怎樣,進而猜測未來可能研究方向,只要任何新想法(例如 Attention Is All You Need),都有機會拿來改進之前的 state-of-the-art,偏偏 Neural Language Processing 問題特別多(應該說各個領域都一樣),只要稍微進步一下就可以把論文丟上來讓大家聞香。
    • 論文附程式碼真的是功德無量,我替功德院院長感謝作者。
    • 沒有品質的統治者。Link: https://www.facebook.com/professorofpower/videos/5221148048246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