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5日 星期五

「法治程序保障」和「公平審判要求」



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嚴格證明法則及直接審理原則、對質詰問的權利保障等等法治程序與公平審判的基本要求,這都是中華民國憲法給人民的「基本保障」。


為什麼保障罪犯?(犯罪人無人權?)


這句話是有語病的。沒有法律就沒有罪犯,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假如你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某甲有罪,某甲就推定為無罪,就是那麼簡單,至於真實世界有沒有罪概非所問。跟民法一樣,推定某甲死亡不代表某甲真實死亡。我們只能說罪犯其實是罪犯嫌疑人。


如果哪天找到證據證明某甲有罪,先前無罪推定自然無效。千萬別把「無罪推定原則」當成保障罪犯嫌疑人,因為這條原則也保障好人!犯罪嫌疑人難道不能是好人?江國慶是不是冤死的?因為他沒受到正當法制程序保障,有罪推定加上莫名其妙的證據,所以直接拉出去槍斃,這就是上古時代的正義。


上古時代的正義有問題,所以人類慢慢發展適當的理論,例如無罪推定原則、嚴格證明法則及直接審理原則、對質詰問的權利保障等等,這些都是在保障好人的。如果碰到壞人,透過以上基本保障程序,也能發現真實把壞人繩之以法。我們要真實正義,不是臉書上的新聞正義。


只要把江國慶想成自己,就知道國家機器的可怕。弱者應該認真監督強者權利有無濫用,而不是站在強者角度支持權利濫用。刑訴的法治程序與公平審判的基本要求都是以前人流血爭取來的,國家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不能任意懲罰不受歡迎的人物。歷史告訴我們,任何制度若全靠參與者的善意來確保運作成效,則難逃注定失敗之命運。所以我極力反對死刑,罪犯並不可憐,別人被判死刑說真的關我屁事。我很自私。我很害怕。害怕哪天司法單位瞎了狗眼把我當江國慶給斃了,害怕不能變成厲鬼把陳肇敏強姦一百遍。我害怕極了。刑法第 11-1 條:死刑對本文作者當然減輕。立法理由:司法單位有可能瞎了狗眼把我當江國慶給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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