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29日 星期五

刑罰權由國家獨佔的意義。


李茂生老師_刑法總則講義第一冊--2012年修訂版(2012.04更新)



雖然刑法可以簡單定義成規定犯罪以及對應於該犯罪的刑罰的法律,但是不僅是何謂犯罪,連何謂適當的處罰一事都不是簡單地即可加以定義的,更遑論為何要有刑法、刑法的社會機能為何一問。再者,雖然刑法是與人性問題具有密切關係,但是從刑法的歷史演變觀之,其權力的行使是從「私人(氏族、宗族)報復」發展到「國家獨佔」,表面上看起來好像是利用「非人」的機制或機構來抑制人性卑劣層面的展現,這又某程度上使得刑法的運用脫離了人性問題。雖是如此,如果我們再進一步審視國家的本質,或許又可以發現國家其實又不外是一群有權有勢的人,為了實現其個人或階級的利益所創造出來的必要惡。這樣一來,或許我們可以說刑法是一群人或階級利用具有中立外型的國家機構以及其統治機制來操控人性、規訓人性。



雖然政黨不斷輪替,但國家的本質依然不變,好人不具預期性(這刻是好人下刻說要吃便當),面對國家機器還是別太相信善良者的善意,該是的就要是。例如集會遊行法,警察固然是善良的,但依舊沒有預期性,不能因為許可制運行如同「報備制」就在那邊拖延立法,該是的就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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