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刑法新修妨害電腦使用罪章芻議」摘要(?)


摘要:
  • 雖然這種態度有點消極也有點無奈,但是在這個充滿奇蹟的島嶼上,誰又能抗拒這種創造奇蹟的遊戲規則。
  • 刑法的諸犯罪類型中並不是沒有雙重法益的規定,不過通常都是以一種法益為主,另一法益則僅是輔助而已。這種輔助法益有個很重要的功能,此即減輕加重或限制罪責的功能。
  • 利用解釋學的力量
    • 個人法益:體系解釋。
      • 但:刑法359、360(?)
      • 立法理由:兼顧社會法益(?)
      • 他人(?)
      • 致生損害:信賴利益(?)
        • 國家對於國民於經濟活動上自律能力的不信任
        • 在利用刑法來確保人民間的商業上信賴關係(個人法益)時,真正所欲確保的卻是更為基礎的「對於以委任關係所建設起來的經濟秩序的國民信賴(社會法益)」。
    • 社會法益:應透過「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要件,擴張處罰範圍。
      • 若沒明示:暗示抽象危險犯(?)
  • 我國的立法者似乎只相信(威壓式)法律萬能的神話。
    • 反倒是以除罪化(或微罪化)的動作吸引駭客入侵,並藉著入侵行為理解自己的漏洞,進而積極研發防護資通安全的技術。
  • 立法者擬制了一個社會現象,於該社會現象中社會大眾會對於登入控制機制有絕對的依賴,並要求該機制應該受到嚴密的防護,而當這種要求沒有被滿足時,民眾即會對於溝通秩序的安全失去信賴感,且當信賴喪失時,整體的溝通即會開始萎縮,這是社會進步的一大障礙。
  • 在這種擬制下,立法者為了防止高科技犯罪的氾濫,於是在非常前置的階段,將此階段與其後續的發展階段切離關係,而獨立予以強度的規制,其認為如果不將規制前置化,則有可能會形成高科技犯罪氾濫的溫床。
  • 不過這一篇論文卻是個例外,作者從來沒有這麼地沮喪與沒有自信過。
    • 雖然立法機關就此次的修法宣稱本章的規定是經過整體考量(不論是國內或國際)後所創出的成果,但是在進行詳細檢視後卻發覺事實上本章的規定僅是一種嚴罰心態下恣意地違背刑法原理的立法而已。
    • 在沒有數百年來所奠定的刑法思維模式的控制下,立法者甚有可能會在政治的影響力下,隨國際強權而共舞。立法者是利用曖昧的、錯誤百出的法益相關論述將雜亂無章的外國立法例包裝起來,然後恣意地無限擴張行為客體,且僅是想利用行為態樣的限縮以及無法確認的、難以評價的結果規定表現出刑法的謙抑性,但是這些限縮的行為態樣與結果間的關係卻又是模糊不清,最終一個四不像的罪章就這樣地被設計出來了。這不僅是法務部或立法院之恥,而且也是法學教育單位之恥,因為這些從事立法的人大部分都是受過正統法學教育的人。
  • 尼采在「查拉圖斯特拉如是說」中,嘗試整理出個人在永劫回歸機制中能積極反應的諸種類型。第一種類型是駱駝,深信系統外面有一個絕對的真理存在,只要繼續努力,總有一天可以達成目標。這一類型的人最終是被一根稻草給壓死了。第二種類型的人是獅子,他向一群盲目的群眾發出獅子吼,想要讓大眾能夠覺醒。不過,這第二類型的人最後也是無功而返。第三類型的人是看穿了永劫回歸的機制,而個人性地反璞歸真成為新生兒。
  • 這就是超人的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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