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6日 星期一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前面鄭捷沒討論到「法治程序保障」,因為善良的法務部長認為沒必要,這是很可怕的,如果國家全靠行政者「善意」創造例外狀態,以為其必要但僅僅為權力操作工具,看了就是很噁心。)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邱律師講到兩個案子,「力霸案」跟「亞太電信案」,值得研究。


先研究「法人董事監理與落實公司治理」座談會詹彩虹意見。
「法人董事」立法理由乃是為了政府公股管理的考量而設立。但現在?在亞太固網的33席董事中,王家就是靠紙上公司掌握22席,剛好是2/3(特別表決門檻),結果其可完全掌握任何重大事項的表決,如今王家派任的部分法人董事代表被起訴或自動請辭,但王家仍可繼續指派代表參與亞太固網董事會。


這是很有意思的狀況,完全不能想像法人股東擁有許多自己的影分身。不過股權只有4%,卻能吃掉2/3,這個也太神奇了。當然一切都有解釋,股東會投票,可以準備兩個票箱,現場投A票箱,開票時開B票箱,你要怎麼跟王家鬥?不服?我拿黑道恐嚇你!


再講下去就變成掏空案研究了。


如果一條法律爭議過多,大家還覺得沒問題,那也是蠻有意思的狀況,官方說法也很有意思:「要廢除法人董事,必須修訂公司法,立法院議事耗日費時,可能遠水救不了近火。」立法並不是要救近火,而是要控制未來火災的風險,現今只能在既有架構尋求解決之道(規訓),這個猴子也知道的道理,似乎不必由高官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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