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 星期五

行為能力制度的功能(?)



Link: http://idv.sinica.edu.tw/philaw/classics_introduction/9.%20Luhmann_Recht%20der%20Gesellshcaft%20Chung.pdf

(發現新大陸)

(如果從 Luhmann 系統論重新思考民法,或許可以幫助我記憶)

(實在是太多東西無法記憶,以下只是個人粗略的理解,有對有錯我也不曉得)


系統論是一種選擇的理論
  • 複雜性:世界存在多種變化可能性的事實。
  • 由於可能性近乎無限,基於時間的限制,不可能同時實現所有的可能性。
    • 王澤鑑:對各個人的行為是否賦予法律上的效果,如必於個案逐一審查,以決定其行為能力的有無,事實上殆不可能,且易滋爭議,對當事人不利,非保護交易安全之道。
  • 複雜性的化約:協助選擇的機制必須出現,以便降低選擇的可能性,避免過多的可能性造成無法選擇。
    • 王澤鑑:舉世各國多採類型化或階段化的行為能力制度。
  • 系統是一種簡化選擇的機制。
    • 王澤鑑:行為能力分為三種:
      • 成年人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無行為能力人
    • 當社會形成一個依據特定觀點來選擇的機制後,這個機制如果可以依照自己的標準來篩選相關訊息,並且可以依據自己的標準進行接下來的選擇,那麼可以說出現一個自我再製(生產)系統。
      • 特定觀點、標準:
        • 實現私法自治
        • 個人自主及自我負責
      • 王澤鑑:四種輔助方式
        • 監護制度
        •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
        •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
        • 親屬行為及繼承行為特別規定

法在社會的功能就是保護「規範預期」的規範預期
  • 不是著重在規範是屬於應然還是實然的問題
  • 而是著重在分析規範對於社會的功能:
    • 規範如何限制溝通的可能性,並且讓社會溝通即使面對失望,仍有進一步處理的方針
    • 王澤鑑: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優先於交易安全。
      • (社會溝通:交易)
      • (失望:無行為能力)
      • (進一步處理的方針: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優先於交易安全)
      • (二階觀察:區分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保護及交易安全「優於  /不優於」)
    • 不是強調規範是行動的理由,而是指出規範可以處理不服從規範的行為,讓社會的行動能在發現變異時,仍能穩定進行下去。
    • 不法是法的一部分。

環境
  • 王澤鑑:十八歲之甲,以其父給與的補習費向乙購買機車,乙不知甲為未成年人。甲付款取車後,蛇行於陋巷,發生事故,機車半毀。
    • 王澤鑑:法律行為及法律行為外責任:(觀察(1)+啟動下一個觀察(2))
    • 對行為能力的信賴,既不使法律行為因此成為有效,亦不使無行為能力負信賴利益的賠償責任(觀察(1))
    • 無行為能力人因其法律行為無效,雖不負法律行為責任,但依其情形得發生三種非法律行為上責任(觀察(2))
      • 占有物返還義務。
      • 侵權責任,其成立以於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必要。(心理系統(意識))
      • 不當得利返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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