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orgio Agamben 寫的書。
我買的是吳冠軍翻譯的本子,出版社是「中央編譯出版社」,也就是對岸的書,簡體字。關於哲學知識,台灣還是很仰賴翻譯書,這是沒辦法的事。
(導論很仔細)
書的文字已經被紙張固定住了,不同讀書「方式」決定不同讀書「感想」,特別是理論的東西,如果台灣有具體事實(例如婚姻平權)帶著我穿梭思考,或許我可以從 Homo Sacer 得到什麼啟發也說不定。以下用「婚姻平權」探討神聖人。
人:
- 自然生命(赤裸生命)
- (自然的同性戀?)
- 政治生命
- (政治的同性戀?地位?)
- (比較政治的異性戀,可以觀察其差異。)
兩者的衝突:
- 作為一個活著的存在,其生存反而因其政治而變成了一個問題
- (作為同性戀的存在,其存在反而因台灣政治而變成了一個問題。)
- (異性戀的存在,透過民法婚姻制度解決某些問題。但有例外:婚外情子女?婚姻價值與子女最佳利益的拉扯。將來同性婚姻是否也有例外?當然!婚姻平權只是衝突的開始。)
自然生命能不能超越政治生命?
- (刑法強制性道德,用民法侵權行為請求權即可解決,頻繁動用刑法損其尊嚴)
- 不能:創造一個生命政治性的身體是至高權力的原始活動。
- 儘管人權被擴展到越來越多人身上,卻始終沒有終點。
- (誰是「婚姻平權」的下一棒?)
- 只要這個分隔性的原始結構持續存在(至高權力始終存在),人權永遠沒有力量,因為主權者眼裡的人,就如人眼裡的動物。
- (分類困境,引用齊澤克的文章,他認為有政治性別:So what is “transgenderism”? It occurs when an individual experiences discord between his/her biological sex (and the corresponding gender, male or female, assigned to him/her by society at birth) and his/her subjective identity. As such, it does not concern only “men who feel and act like women” and vice versa but a complex structure of additional “genderqueer” positions which are outside the very binary opposition of masculine and feminine: bigender, trigender, pangender, genderfluid, up to agender.)
- (當分隔性存在,必然有不被類別化的生命存在,例如想要伴侶關係的雙方,想要其他形式的雙方當事人。)
- (我們是唐吉軻德們?)
- 神聖人的身體:他的生命不能被祭祀,但卻可以被殺死。
- 主權者就是決斷例外狀態的人。
- (神聖的同性戀。)
- (同性戀被主權者決斷為例外狀態。)
- (以原住民為例,現在我可以冷靜地回應批評者:「原住民平權已被寫進我們的法律,他已經得到處理,問題已經解決,你還想要怎麼樣?現在,請不要再騷擾我的平靜生活。」寬容理性的暴力,掩護了背後漢人中心主義。婚姻平權另立專法之寬容理性暴力?民法修正案之寬容理性暴力?只要保持分隔性,我們就存在尊重,只有尊重那些我不贊同的人的時候,尊重才有意義。)(改自齊澤克)
- (同性戀作為潛在必然罪責,不論做什麼都有可能犯法,同性戀被容許過平靜生活這個事實並不是無罪的證明,而是主權者仁慈憐憫的明證。)
- (分享我們的不寬容,勾勒出獨特彌賽亞主義的時間。)
主權的悖論:主權者既在司法秩序之外,同時又在司法秩序之內。
- 例外:納入性的排除。
- 模範:排除性的納入。
從主權的視角來看
- 只有赤裸生命才是真實政治。
- 霍布斯:
- 這是在每個共和國行使之懲罰權力基礎。
- 臣民並未給予主權者那項權利,他們只不過放棄自己的權利,使得主權者在他認為適當時刻,為了所有臣民的持存,而能更有力運用他自己的權利。
- 權利不是被給予的,而是被留給他的。
- (沒有同性戀會故意把「婚姻權」交給另個人,由別人把暴力加諸在自己身上。主權事實上不是建立在合約上,不是同性戀給予「婚姻權」換取更滿意的生活,而是建立在赤裸生命的排除性納入(將所有權利徹底剝奪,再把「婚姻權」保留給同性戀)。)
- (同性戀是一種活著的動物,但具有進行政治生存的額外能力(放棄婚姻權換取被寬容理性的暴力對待)。假如婚姻平權通過,作為法律肯認之「原始結構分隔性」,更會被我不贊成帶有貶意的「尊重」對待。)
- 現實狀況:哪一種組織形式最適合照料、控制、利用赤裸生命?
- 出生立刻變成民族。(同性戀出生立刻被中華民國法律規範)
- 優生學:只有種族性的優點以及人民的身體健康得到保存,人民的生命才有保障。(同性婚姻家庭收養問題?)
- 一種自然給定物將自身呈現為一項政治任務。(最高法院新聞稿秀下限?「兒童是族群繁衍的希望,無論國際公約或內國法律,皆予特別保護。」)
小結(福柯):
- 我們不但是動物:作為活著的存在,其生命在政治構成了問題。
- 反過來說,我們也是公民:其政治在自然身體構成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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