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9日 星期六

刑事訴訟法初步概念。

一。審判方式大大地影響實體法規則在各國起作用的方式;舉證規則可能使實體法規則完全不起作用。

釋字第 509 號: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

原則:憲法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ECHR Article 10: Freedom of expression: 1. Everyone has the right to freedom of expression. This right shall include freedom to hold opinions and to receive and impart information and ideas without interference by public authority and regardless of frontiers. This Article shall not prevent States from requiring the licensing of broadcasting, television or cinema enterprises.

例外: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前項為比例原則,後項為公益原則。「原則」、「例外」幾乎是法條的基本式,原則總是走在上位,例外總是在下位)ECHR Article 10: Freedom of expression: 2. The exercise of these freedoms, since it carries with it duties and responsibilities, may be subject to such formalities, conditions, restrictions or penalties as are prescribed by law and are 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 in the interests of national security,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ublic saf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disorder or crime, for the protection of health or moral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reputation or rights of others, for preventing the disclosure of information received in confidence, or for maintaining the authority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judiciary.



第二。人不是全知全能的上帝。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只是承認人類極限罷了,法律不是科學,即便是科學人類仍有極多數不知道的領域(例如地震預測)。

以黑心油為例,「頂新公司自越南進口的原料油是無法供人食用,但對於此一前提,檢察官實在無法舉出足夠的證據去加以證明,所以基於「有疑惟利被告」的原則,既然檢察官拿不出足夠的證據來證明犯罪存在,那法院當然就要認定被告等是無罪的。」法官是恐龍嗎?問題出在檢察官沒有做功課,garbage in garbage out,判無罪只是剛好而已。

2016年3月18日 星期五

沒有朋友可以用租的。


先說biubiu貓,經過一天冷靜,能吃能動看到門打開想往外衝,狀況應該算良好吧?



biubiu貓昨天自己玩到肚子被劃一刀,然後就很心疼拿去獸醫院看,看到傷口蠻驚人的,或許沒有滴血導致戒心降低,不過白白油花混著紅肉看起來真的很痛,biubiu貓沒有叫看起來堅強。抽血時展露熊熊鬥志不斷威嚇旁邊幫忙的醫生,明明肚子就破洞了還在那邊逞強。沿莉就這樣哭了,我說biubiu貓沒叫很堅強,所以我們要跟貓一樣堅強,傳說中的九命怪貓真的只是傳說,貓沒有那麼厲害還是要留意居家安全。

因為刀排在晚上九點,醫院恰巧在龍山寺附近,點了香跟沿莉一起拜拜,順便拜文昌帝君跟註生娘娘,旁邊月老很多人拜我們不必跟大家湊熱鬧。

開刀過程蠻順利的,因為貓毛黏進傷口清毛不易,醫生索性把不重要的脂肪去掉節省去毛時間,當然還是有很多細毛要慢慢挑,縫好第一層肉接著再縫第二層肉,貓皮很鬆割口整齊線縫得很整齊。回家就開始躁動不安,至少可以活潑亂動算是不幸中的大幸,因為貓沒有加入健保沒辦法享受黃安般高品質的折扣,兩天薪水就這樣奉獻給勞苦功高的醫生,如果在江戶時代貓可能就沒救了,實在佩服現在醫技高超。



生老病死或許是常態吧。



先來看一則新聞(也許是錯的):西非國家甘比亞(Gambia)強人總統賈梅(Yahya Jammeh)當地時間11日宣布為「徹底與殖民地歷史劃清界限」,甘比亞共和國(Republic of the Gambia)將從世俗主義國家(主張在社會生活和政治活動中擺脫宗教的控制)轉為甘比亞伊斯蘭共和國(Islamic Republic of the Gambia),並以伊斯蘭教為國教,等於正式與英國決裂。

現年50歲的賈梅是甘比亞獨立以來第二位國家領導人,他在1994年以年輕軍官身分發動政變成功奪權,之後透過疑似不公手段四度連選連任,掌政21年至今。賈梅鎮壓異己,極度歧視同性戀者,近年甚至試圖立法迫害,完全無視聯合國規範與人權團體警告,歐盟2014年因此暫停金援,「人權觀察組織」今年更批其為全球最限制自由的政權之一。



花錢租朋友也要挑一下吧,雖然我國外交碰到許多麻煩,但不必拿我們自由民主的金錢來資助獨裁政府,無論誰花錢租朋友,最輸的永遠是甘比亞人民,想想ISIS有錢能使鬼推磨。

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

我是洗澡熊的新粉絲


從頂新無罪到憲兵搜索,不禁讓人感到困惑,台灣真的出問題了嗎?答案或許有百百種,最直接探索解答的方式就是親自了解法律,另個引頭是嚴厲寶貝開始唸法律,如果我現在開始唸法律學習新事物,說不定可以讓生活視野更加寬闊。


於是開始看王澤鑑民法總則搭配解題書培養感覺,接著從林鈺雄刑訴下手,了解洗澡熊的正義與不平,了解實務與學說的差距,自願搜索同意書濫用時來已久,欠缺事後審查,要式搜索要法官是先審查,不要式搜索原則上需要事後審查(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何以自願搜索不必?這是不是大開方便之門?顯然有討論空間(當然得考慮警察實務狀況,這也是很為難的地方)。林鈺雄剪貼說也令人噴飯,也讓人反省司法人力不足的確會影響判決品質。現在看洗澡熊的刑法,也是收獲良多。多的是思考,自己得把刻板印象收好,不要把恐龍法官掛在嘴裡,要抓住整件事情的脈絡,才能找出問題的爭點。


法律的事情,得靠法律來解決。如果覺得憲兵搜索很奇怪,那就提案把刑訴131-1修好,刑訴是程序法可以用在當下之判決,這樣才是解決之道,而不是在那邊講憲兵違法(實際上就是沒有違法,至於沒有司法警察身份的傢伙,呵呵)。

2016年2月29日 星期一

[FWD]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訴,2348

判決主文摘要:
 
 1.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
    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
    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之可能損失,兩相權
    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是行
    為人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所言為真實之舉證
    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之真實)
    ,且不得完全加諸於行為人。倘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可
    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或對行為人乃出於明知不實故
    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等不利之情
    節未善盡舉證責任者,均不得謂行為人為未盡注意義務而有
    過失。縱事後證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不符,亦不能令負侵權
    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1979號判決要
    旨參照)。又行為人就遺族對故人敬愛思慕之情之人格上利
    益加以侵害,參照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及上開判例
    意旨,應以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以虛偽不實事項加以指
    摘,不法侵害遺族對故人敬愛追慕之人格利益,且已逾越社
    會一般觀點所能容忍之限度而情節重大為要件。
  2.查:被告前述言論,係於96年2月26日出席「二二八事件60
    週年國際學術研討會─人權與轉型正義」開幕典禮致詞所為
    ,觀諸被告致詞開宗明義:「…二二八事件紀念會特別選擇
    在今、明兩天,以『人權與轉型正義』為提,舉辦這一場國
    際學術研討會,除了介紹其他新興民主國家轉型正義的處理
    經驗外,更進一步就威權統治者害人權的罪行及法律責任等
    面向,對二二八事件進行相關的研討,這是二二八事件紀念
    基金會繼去年發表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明確指出
    前國民政府主席蔣介石為二二八事件的元兇後,再一次以具
    體的行動宣示二二八事件不僅是一件歷史事件,更是一件屠
    殺事件、犯罪事件、法律事件,對於相關加害者與施暴者對
    人權所犯下的罪行,應予以法律的追訴並接受國法的制裁,
    對未來處理轉型正義的問題,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思考角度」
    ,接續論及:「…在在的顯示,歷史真相的還原與法律責任
    的追究是一體之兩面,唯有釐清施暴者與加害者所扮演的角
    色與所負的責任,才有可能還原事實的真相,和還給所有受
    難者及其家屬一個歷史的公道」,並根據大溪檔案相關內容
    ,陳述:「…蔣介石於1947年3月5日曾致電陳儀:『已派步
    兵1團並派憲兵1營,限本月7日由滬啟運,勿念。』另於3月
    8 日再次電示陳儀:『…先做好臺北、基隆間交通、通訊控
    制與固守待援之準備,台南方面則守住高雄、左營。…』並
    令其每日分朝、午、夕3次報告基隆、臺北之情況。自1947
    年2 月10日至隔年6月4日止,與二二八事件有關的大溪檔案
    計99 份,都是蔣介石與陳儀等黨政軍特要員來往之函電,
    足證其對二二八事件介入之深、干預之廣,且『派兵赴台平
    亂』是蔣介石所為之決策,都已是公開的事實。此外,在二
    二八事件時擔任高雄要塞司令的彭孟緝,曾向來台考察二二
    八事件的監察委員何漢文報告:『從3月2日至13日,高雄市
    在武裝暴動中被擊斃的暴民大約在2500人以上』,彭孟緝因
    濫殺無辜在民間留下『高雄屠夫』的惡名,然而蔣介石卻在
    事件爆發後的2個多月,也就是當年5月5日拔擢彭孟緝為臺
    灣省警備司令,充分顯示蔣介石對二二八事件中的屠殺行為
    不但知之甚詳,更對此表達高度肯定與支持之意」,末始發
    表系爭指摘蔣介石前總統為二二八事件元兇之言論,此有總
    統府新聞稿及總統講祝詞全文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
    第63至65頁),是被告發表上開言論,已詳述其論點及依據
    ,係參照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出版之「二二八事
    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及大溪檔案而來,是否出於明知不實
    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非無疑
    義。
  3.參閱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出版之「二二八事件責
    任歸屬研究報告」,該書第6章結論第2項之標題為「蔣介石
    是事件元兇,應負最大責任」,內文提到「…蔣介石對臺灣
    民情認識不清,無法接納臺灣人士的呼籲和楊亮功、劉文島
    等的建言,反而認為臺灣人民要求改革、抗議不公是意圖脫
    離中國、背叛中國的舉動,因此派兵鎮壓,造成臺灣浩劫。
    蔣介石擔任國民政府主席,是國家最高領導人,掌握黨政軍
    特大權,唯有他才能決定派兵來台,也唯有他的支持,陳儀
    等才敢默示臺灣民意,任意非為,也唯有他的默許,軍隊才
    敢任意逮捕,不經審判,槍殺無辜;且事件之後,軍政首長
    無一受到懲處,反而躍升。因此蔣介石是事件最大元凶,應
    負最大責任」等內容,有該書節本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53
    至54頁);又該研究報告係參考與上開事件相關之數百項文
    獻、史料、政府公報與期刊報紙、未出版檔案、口述歷史、
    回憶路、專書、論文與時論等作成,為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95年度續字第481號不起訴處分書認定在案(見本院
    卷第250頁),可見該書確實參考相當資料,以其研究觀點
    指出蔣介石應係二二八事件之最大責任者。參以上開著作係
    由「二二八事件真相研究小組召集人」張炎憲以及黃秀政、
    陳儀深、陳翠蓮等人執筆,均有一定之學術專業,則該書所
    提出之觀點自有相當之參考價值與討論性,此與一般民眾各
    憑己見隨意抒發之言論,探討價值顯有不同。故被告就上開
    議題發表之言論,係有相當之依據,延續前述書籍之研究觀
    點而來,亦無過於輕率逕信他人所言之情形,其主觀上應有
    相當理由信賴該等研究結果,原告既未舉證被告徒憑一己之
    見虛偽杜撰,即難認為所陳係虛偽不實。
  4.至於原告提出大溪檔案各項電文主張蔣介石總統派兵赴台平
    息暴亂係國家元首基於情資綜合判斷之當為,且蔣介石總統
    從未下令進行所謂二二八屠殺,亦不能以蔣介石總統未批准
    陳儀之撤職查辦案即認定蔣介石為元兇,並提出大溪檔案相
    關資料佐憑(見本院卷第96至109頁、第111至112頁、第164
    至184頁),惟歷史的研究本在重建過去,根據證據及科學
    方法,從現代出發去研究人類的過去,藉以重現歷史的原貌
    ,並瞭解過去歷史的發展,將研究所得作為當代人的借鑑。
    不同學者專家根據不同資料解讀,可能產生相異研究結論,
    即令本諸相同資料,因研究角度、方法之不同,亦非全無產
    生迥異結論之虞,原告本於前揭檔卷資料主張上情,固非無
    據,亦不能執此認定被告援引之「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
    報告」所論述者即屬虛偽,猶不得空言指發表該研究報告之
    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立場偏頗(見本院卷第83頁
    ),率認該基金會所發表之研究報告結論係斷章取義而有扭
    曲史實之嫌,是上開資料不足作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5.又侵害人格權(人格利益)是否具有違法性,應斟酌整體法
    秩序之價值觀,言論自由權與名譽權之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原
    則、行為人之手段與目的、行為時所處之時空環境背景等予
    以綜合評價,就行為人與被害人各項利益相互對照,依法益
    衡量加以認定,倘其衡量結果對加害人的侵害行為不足正當
    化,其侵害即具有違法性。承前所述,本院雖認遺族對於故
    人敬愛追慕之情,應視同人格上利益加以保護,惟依社會通
    常情形,咸認遺族對故人敬愛追慕之情於故人死亡當時最為
    深刻,經過時間的經過而逐漸減輕,就與先人有關之事實,
    亦因歷經時間經過而逐漸成為歷史,則對歷史事實探求真相
    或表現之自由,即應優位考量。蔣介石先生係前任國家元首
    ,且在歷史政治發展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動靜觀瞻影響人民
    福祉甚劇,而二二八事件亦為攸關人民公共利益重大之歷史
    事件,此為眾所皆知之事實,故蔣介石先生在二二八事件當
    時所為之政治判斷、決策行為是否適當,就部分人民無辜牽
    連被害之事,是否應負責任?與公眾利益當有重大密切關係
    ,並非單純屬於個人隱私之私人事務,應屬可受人民客觀評
    論之事。而為維護民主社會之言論自由,特別是前述探求歷
    史真相及表現之自由,與遺族就他人對其先人之批評言論可
    能造成人格利益之侵害相較,身為故總統蔣介石先生遺族之
    原告亦應有較高之容忍程度。則被告於二二八事件發生後之
    60年、故總統蔣介石先生過世後之32年,提出上述議題,當
    屬「可受公評之事」。縱使被告使用「元兇」一詞,稍嫌聳
    動或誇張之虞,或致令身為故總統蔣介石先生遺族的原告感
    覺憤慨、怨懟或不舒服,然其目的係為喚起民眾注意,藉此
    增加國民對於公共事務之關注程度,鑒往知來,尚未達到情
    緒性謾罵之程度,足見被告係就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與
    原告對先人敬仰思慕之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相較,兩相權衡,
    仍難謂被告上開言論具有違法性。
  6.從而,依現存卷證資料,原告並未舉證被告乃出於明知不實
    故意捏造或因重大過失、輕率、疏忽而不知其真偽,不法侵
    害其人格利益,揆諸前開判例說明,即不能令負侵權行為之
    損害賠償責任。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1&v_court=TPD+%e8%87%ba%e7%81%a3%e8%87%ba%e5%8c%97%e5%9c%b0%e6%96%b9%e6%b3%95%e9%99%a2&v_sys=V&jud_year=96&jud_case=%e8%a8%b4&jud_no=2348&jud_no_end=&jud_title=&keyword=&sdate=20070928&edate=20070928&page=&searchkw=&jmain=&cw=0

2016年2月16日 星期二

[Question] the expected distance between two random points in a unit square

Assuming that two points are choosen randomly (with uniform distribution) within a rectangle, it is possible to determine the expected value of the distance between these two points.

For example, the expected distance between two random points in a unit square is about 0.521405, while the expected distance between two random points in a rectangle with side lengths 2 and 3 is about 1.317067.


如何計算?

2016年1月25日 星期一

作空人民幣是不是死路一條?


凡是敵人反對的,我們就要擁護;凡是敵人擁護的,我們就要反對。

《和中央社、掃蕩報、新民報三記者的談話》(一九三九年九月十六日),《毛澤東選集》二版第二卷第五八零頁

比較《 人民日报海外版 》( 2016年01月25日 第 02 版)


配合毛澤東的說法,這樣大家就知道怎麼做了,短線就是放空,搭配 SHCOMP:IND 長短期均線往下為掩護,然後再想想台灣銀行業之前狂打的人民幣定存(考慮之前基金、黃金存摺可悲的投資報酬率),可以預期放空有不錯的收益。

關於長線,我們都死了。

2016年1月21日 星期四

Pell Equation

1. Definition:
  • Proper Pell equation: x^2 - D y^2 = 1, D > 0, not square
    • Trivial solution: (x, y) = (1, 0). 
    • Fundamental solution: the smallest non trivial solution.
    • Brahmagupta–Fibonacci identity
    • Uniqueness of fundamental solution
  • Generalized Pell equation: x^2 - D y^2 = N
    • Equivalent fundamental solutions
    • A set of fundamental solutions

2. Algorithm:


3. Refer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