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來看有沒有法益侵害?好像有人身體受傷了。
(ㄧ)甲捶打乙,可能成立/不成立傷害罪。
(二)乙猛力打向甲的臉部,可能成立/不成立傷害罪。
犯罪行為的評價體系就是「嚴懲嚴辦」?當然不是呀,這樣就不用念刑法了。體系簡言之就是:不法+罪責。不法的前提就是有刑法品質的行為(作為、不作為,作為不會是考點,不作為才是考點),沒有刑法品質的行為就是考點。
(咦?考點說)
先看甲搥打乙的動作有沒有行為品質,吃安眠藥很可疑喔。如果照社會行為論(通說),行為是指:由意思支配或可由意思支配,且因而在外界引起社會重要性結果的人類舉止。甲不是故意服用安眠藥,故意發生夢遊現象,所以這不具有刑法品質的行為。
如果是喝酒/吸毒壯膽再去捶打乙,那捶打的行為可能是刑法品質的行為喔。(不是你喝了酒就可以故意開車撞仇人,那可是殺人的重罪)。
接下來的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罪責性都不必審查了,甲可能不成立傷害罪。
接著來評價乙的行為。有因有果而且有相當之因果關係,那還不一定有罪喔,這頂多通過該當性而已,還要看違法性。好像有阻卻違法是由喔,我的臉被揍了怎麼可以這樣善罷干休?總之,違法性是考點。
(還是考點說)
阻卻違法好像沒有。甲沒有違法沒有什麼好阻卻違法的,好,就算甲是清醒的,但因為甲已經停止動作,也不是什麼現在不法之侵害。(簡單說殺童案不法之侵害已經發生,被制服的狀況下再飽以老拳可能不算正當防衛喔。我覺得媽媽好勇敢、好堅強,當我還在氣憤不能理解的時候我的高度就輸給她了)法律規定「現在之侵害」絕對不是法律漏洞,而是有意如此設計的,如果甲已經放棄攻擊,那好像就變成一種報復,這樣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那如果考題變成甲正在捶打乙,乙猛力打向甲的臉部,這樣雖然也不算正當防衛,但乙不知道甲的捶打不具行為品質,誤想防衛嗎?還是正當防衛?可是乙為什麼不躲避(因為還有躲避的可能性),而是直接打甲的臉,這樣好像有點權利濫用喔?太可疑了。
回到原題,既然乙不是正當防衛,那就要考慮罪責性,好像乙是正常人,那乙可能成立傷害罪。罪責性的基礎思想,是建立在人有自由意思之前提,是不是有罪責能力?
(兩公約說)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無論歸納為限制或無責任能力,于兩公約施刑法生效之後,接不得判處或執行死刑,縱使行為時正常而審判時或審判後使陷於精神障礙狀態者,亦同。
(兩公約說)
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無論歸納為限制或無責任能力,于兩公約施刑法生效之後,接不得判處或執行死刑,縱使行為時正常而審判時或審判後使陷於精神障礙狀態者,亦同。
103台上1287:「行為人是否具有足以影響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理缺陷等心理因素,因事涉醫療專業,固應委諸於醫學專家之鑑定,然該等生理原因之存在,是否致使行為人意識能力與控制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之心理結果,係依犯罪行為時狀態定之,此涉法律要件該當與否之評價,應由法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加以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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