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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易字第60號
要點摘要:
1.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尤其對政府之施政措施,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
2. 本案被告以「政治核廢料」、「如果你是垃圾,也是全世界最禿的垃圾」一語批評告訴人,雖其使用之言詞有稍嫌聳動、誇張,然尚未達情緒性謾罵,而以其使用聳動、誇張言語之目的言,亦確實可因此增加一般更大比例使用相同語言之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關注程度,仍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提出評論之範圍。
同場加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自字第50號
1. 自訴人曾當選三屆立法委員,以打扁揭弊、爆料天王,受其支持民眾所擁戴,為國內知名政治人物。是自訴人對於其所為言行,動見觀瞻,在社會生活上負有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自字第50號
1. 自訴人曾當選三屆立法委員,以打扁揭弊、爆料天王,受其支持民眾所擁戴,為國內知名政治人物。是自訴人對於其所為言行,動見觀瞻,在社會生活上負有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
2. 「邱毅的垃圾言論」、「像邱毅這種垃圾言論」等語,乃被告評論自訴人前開網路文章是「垃圾言論
」,並非「指摘或傳述不實之具體事實」,亦與誹謗罪之客觀構成要件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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