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6日 星期一
臺北市所得收入者每人所得。
(豬哥亮把家庭私事 monetization,絕對是最有創意的賺錢方式。)
http://w2.dbas.taipei.gov.tw/Chinese/103family/30.pdf (截圖如下)
許多統計資料不斷規訓我們必須賺錢。賺錢。賺錢,特別是台北市,此處統計資料為平均數,為了反映整體台北市所得收入狀況,只要乘上所得收入者人數,就可以知道全體所得收入總數。
當母體分佈左右對稱,平均數大約是中位數。因為這邊討論的是收入,最低收入是 0,最高收入可以很大(超過兩倍平均數),所得收入不太會左右對稱。以上是學理上面的討論,實際上也真的如此。若以平均數當作個人所得收入狀況,則是有疑問的。
網路上會說平均數是睪丸理論(爸爸媽媽平均有一顆睪丸),看平均數本來就是要整體來看,除非分佈左右對稱(不分男女的確每人都有0.8~1.2顆睪丸),否則平均數無法當作個體睪丸表現狀況。數字是中立的,只有人才有偏見。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
(前面鄭捷沒討論到「法治程序保障」,因為善良的法務部長認為沒必要,這是很可怕的,如果國家全靠行政者「善意」創造例外狀態,以為其必要但僅僅為權力操作工具,看了就是很噁心。)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邱律師講到兩個案子,「力霸案」跟「亞太電信案」,值得研究。
先研究「法人董事監理與落實公司治理」座談會詹彩虹意見。
「法人董事」立法理由乃是為了政府公股管理的考量而設立。但現在?在亞太固網的33席董事中,王家就是靠紙上公司掌握22席,剛好是2/3(特別表決門檻),結果其可完全掌握任何重大事項的表決,如今王家派任的部分法人董事代表被起訴或自動請辭,但王家仍可繼續指派代表參與亞太固網董事會。
這是很有意思的狀況,完全不能想像法人股東擁有許多自己的影分身。不過股權只有4%,卻能吃掉2/3,這個也太神奇了。當然一切都有解釋,股東會投票,可以準備兩個票箱,現場投A票箱,開票時開B票箱,你要怎麼跟王家鬥?不服?我拿黑道恐嚇你!
再講下去就變成掏空案研究了。
如果一條法律爭議過多,大家還覺得沒問題,那也是蠻有意思的狀況,官方說法也很有意思:「要廢除法人董事,必須修訂公司法,立法院議事耗日費時,可能遠水救不了近火。」立法並不是要救近火,而是要控制未來火災的風險,現今只能在既有架構尋求解決之道(規訓),這個猴子也知道的道理,似乎不必由高官說出。
再講下去就變成掏空案研究了。
如果一條法律爭議過多,大家還覺得沒問題,那也是蠻有意思的狀況,官方說法也很有意思:「要廢除法人董事,必須修訂公司法,立法院議事耗日費時,可能遠水救不了近火。」立法並不是要救近火,而是要控制未來火災的風險,現今只能在既有架構尋求解決之道(規訓),這個猴子也知道的道理,似乎不必由高官說出。
2016年5月11日 星期三
鄭捷之死。
根據盧梭社會契約論陳述,國家執行死刑的權力來自於被統治者,也就是我們這些魯蛇,想不到我也有一把槍可以把壞人打死,鄭捷死了,心中真是暢快無比,四個死刑就可以換得社會正義,太爽了!
其實我覺得很噁心。
當國家權力可以任意選擇該死的死刑犯,人民就已經臣服在國家絕對的暴力下,舉重以明輕,當人民把生死權交給國家,工作權是否受到侵害,根本無關緊要,因此勞工七天假是否應該歸還根本不值得討論。民主就是多數人的暴力,多數人民本來就是正常人,正常人追求正常生活本來就是天公地道,順著如此邏輯推理,「同性戀」為少數,因此我輕鬆得到「同性戀不正常」的結論。我們透過表決來決定同性戀正不正常,根本上犯了嚴重錯誤。
有些事不是靠表決。
退萬步言,死刑執行也不能靠表決。如果遲遲無法執行的死刑,是不是代表案情不太肯定,對於不太肯定的案件,為什麼可以判死刑?既然判死刑,為什麼沒有適當規矩?如果盡其救濟程序而不得生,那就每月固定執行死刑,而不是碰到重大社會事件(太陽花學運),挑幾個出去當供品。士林箱屍命案就不噁心?不值得拖出去槍斃?
當國家有能力可以做到更多,就不應該只做這樣。平凡家庭的平凡小孩,因為國家、社會、家庭、學校、朋友種種的不作為,讓鄭捷下定決心實現其早立下之殺人誓言。這樣子的殺人誓言,是很平凡,被欺負受壓迫長大找機會發洩,這也不是特異行為,平凡人都會這麼想,殺人、打人本來就是天生獸性。還好社會有其規訓體制,規訓人民不能任逞獸性傷害別人。我們利用外在規訓壓制殺人獸性。當有些人受到壓迫卻投訴無門,這些被壓制的野性就會瞬間覺醒,這也是平凡人的正常反應。
若我們從小到大都能秉持正義原則生活,我的推論是隨機殺人事件會減少。殺鄭捷只是噁心的最後正義,正義還是有層次之分(噁心、高尚)。若以社會最佳利益來理解,小孩子碰到壓迫,便不能隨口說說忍一下風平浪靜,身為高階權責機關應該調查證據,客觀理解事情發生經過,小孩子知道這套正義原則,就比較不會長歪。
別人長歪,沒長歪的必須承擔隨機被殺死的可能,到頭來也是自己受害。把長歪的樹剷除固然是正義(不論判死、無期或有期),但他媽的人都被你殺死(或被撞死),無辜死人看得到正義嗎?從小不在乎正義,小孩子碰到困難就叫他忍一忍,阿不然不分青紅皂白各打五十大板,你就不能怪他們長大把人命視為垃圾。
隨機殺人只是必然發生的平凡犯罪。鄭捷「們」從小就知道正義無效,你還能期待鄭捷們知所警惕?雖然我覺得死刑很噁心,但也不至於天真到如此噁心的死刑能夠警惕「鄭捷們」什麼。所以坐捷運我還是很小心,社會還是有很多被欺負受壓迫的社會人渣,晚上下班的時候被老闆念,薪水被苛扣心情很不爽,天生獸性會不會被喚醒?
獸性被喚醒的那天,又是鄭捷死亡的日子。不斷輪迴。
2016年5月10日 星期二
被出賣的台灣反面意見。
最近認為有必要將以往偏見實施定期檢查。
朱浤源寫了一篇「美國政府背叛臺灣:校讀George Kerr編撰Formosa Betrayed時的內心世界」,論點值得大家思考。
其中一個論點是:「但是,為何歷史專業的,國際知名度非常高,精通中、日、英三國語文,特別是曾經目睹二二八,又專攻臺灣現代史40年以上,對這問題理解最深的學者戴國煇,在其名著之中,卻隻字不提Kerr?」
這段話的背後意義是什麼?
- A有水準,A引用B,所以B有水準。
- A有水準,A不引用B,所以B沒有水準。
實際上戴國煇有提過 Kerr。退萬步言,即便戴國煇完全不引用被出賣的台灣,那也無損228事件的「真實事件」。例如裡面講到陳儀來台灣不肯辦親信貪污,雖然台灣人不服,但也無可奈何,這是戴國煇的說法。Kerr 的說法誇張些:「陳儀及親信將所有工業原料、儲存的農產品及日人移交或被充公的財產牢牢控制住,接著再一掃而空。」若考慮陳儀居於保證人地位,陳儀的不作為是否是貪污的幫助犯?似乎不是友善可以簡單撇清。
有時候看到馬英九總統旁邊的牛鬼蛇神,不禁有歷史既視感,你要人民「理性」的把經濟衰退怪罪到合理對象,說真的還真他媽的「不理性」,可是人民又怎麼知道執政者錯綜複雜的裙帶關係?不能把舉證責任完全丟給人民!人民不知道你在搞什麼鬼!以最低標準來看人民要什麼,無非就是要能維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把標準降低一點,才知道事情的輕重緩急)
簡單說,正因為歷史資料有各式各樣的解讀方式(包含刻意扭曲),所以才要思考正面、反面、各式各樣的可能性。
戴國煇說得很好,228不應該視為外省人對本省的壓迫,更不應該被台獨份子過分陳義!228真正的意義是「國家」不能利用絕對優勢壓迫底層劣勢「人民」,以這個角度來看,才知道為什麼要轉型正義。實際應用在生活,身為多數底層的勞工,當國家用卑鄙手段偷走七天假,才知道為什麼要據理力爭,對抗這個大型暴力集團。
2016年5月8日 星期日
第八章。守法公民的職責。
「無論做什麼,他(艾希曼)都認為自己在履行職務,盡力當一個守法的公民。」
刻板印象就是脫罪之詞。真的嗎?
最近我非常喜歡問「真的嗎」,不管是任何事都去懷疑,你會發現許多善與惡只是一種盲從,從懷疑幻為真實自我的感受。身為卑鄙的高等靈長類動物本就不該斤斤計較事情真相,但對於最低要求的死刑真相,則應盡力揭穿。
就這個角度來看,這非脫罪之詞。有些事情就是這樣,雖然有絕對不可冒犯的原則,但我們會創設許多例外,來說服自己這沒有違反原則。例如江國慶案,大家都認為加害者很可惡,但仔細觀照加害者的說詞,竟然與艾希曼頗為相似,看似極惡犯罪,實際卻十分平凡?因為我要當守法的公民,所以我盡力履行我的職務。
所謂的職務是:
「江國慶被送到禁閉室,由專案人員的「反情報總隊」少校保防官鄧震環及上尉保防官何祖耀進行連續37小時的疲勞訊問和刑求逼供,迫使他自承犯案。」
何祖耀是這樣說的:
「當初我是軍人,不聽命就是瀆職,江國慶向法官證明我的清白,今天竟然是這樣子?我一定會上訴到底。」
此時社會氛圍?隨時都要懷疑媒體論述!難道民主就是多數暴力,打錯人摸摸鼻子就可以裝沒事嗎?如果專案人員迫於社會輿論壓力,使得專案人員承受不利益,難道社會輿論不用負任何責任,我國國民是否有必要把「死刑」裁量交給我國最大暴力集團?(即便在當代惡法時代,目前來說不小心殺死人的機率還是太高)轉型正義是什麼?(先談什麼是轉型正義,背後的法理先定義清楚)
重新思考人的條件,台灣將來才有未來。
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
湯姆熊殺童案無期徒刑。
「
然而死刑係屬極其殘酷之刑罰,任何承認死刑制度之文明國家,均應以敬謹嚴肅之態度審慎行使,被告若有絲毫不應量處死刑之原因,國家即不應以此殘酷之刑罰施加其身。經查被告於案發前即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及社會恐懼症等身心疾病,長期受憂鬱、激燥、焦慮等情緒所苦,而先後前往郭綜合醫院等五家醫院就醫,有各該醫院被告病歷資料等附卷可稽。又依相關調查報告及被告父親曾○乾之證詞,被告父母於其國小期間離異,被告於國小畢業後即進入職場,因工作環境均為成年同事,並無與其年齡相仿之同伴,被告自此之後即沈默寡言,少與他人及家人互動,生活成長於一封閉之環境,無法獲取及判斷正確之資訊,亦無從與他人討論檢視自己之觀點,致容易產生偏差思想。
被告身心狀況及生活成長環境俱非健全,且多年來飽受精神疾病之苦,其預謀並遂行本件殺人犯行,尚非全然出自於無可饒恕之惡性,而係一定比例受到其成長過程及身心疾病之影響。茲考量被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良好,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且其決定並實施本件重大犯行,並非全部源出於無可饒恕之惡性,復於警詢、偵查及事實審法院審理時坦承犯行,堪認被告尚非全然泯滅人性,其仍有教化改過之可能,自不宜遽予宣告死刑。惟參酌被告本件犯罪手段甚為兇殘,所為造成被害人家屬鉅大之傷痛,犯後尚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損害,及被告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自小成長環境異常之生活狀況,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因認第一審判決量處被告無期徒刑,並宣告禠奪公權終身為適當,檢察官上訴求處被告死刑,為無理由等情綦詳;核其論斷各情,於法尚屬無違。
」
之前也有類似判決:
經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結果,認上訴人自小脾氣暴躁、易怒且好攻擊,十幾歲起即有違反社會規範之行為發生(恐嚇、竊盜、傷害、殺人等)。二十歲起開始飲酒,經常喝醉,酒醉後會有抑制力減退、易興奮躁動、有暴力行為,嗜睡、步履蹣跚、健忘等情形。雖已知酒精之使用使其多次發生犯法行為,二任妻子也為此而離開,但並無自我改變之意念。故其臨床診斷為酒精濫用症合併異規性人格違常。此次案發時其使用酒精之份量和其平日之習慣相比,並無顯著之增加。其酒醉之過程亦和平日一樣乃逐漸之嗜睡與意識模糊,並非突然之意識狀態改變;其犯罪行為乃生氣有目的之行為,並非盲目且無法理解之行動;其自述當時之意識模糊乃持續性,經旁人提醒後可大致憶起,並無島狀記憶之呈現。其於犯案當時,並無病態酩酊之現象,故其精神狀態於犯案當時,尚未達精神耗弱之程度,有該醫院八十五年八月六日校附醫精字第一二六九八號函及所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可按。上訴人所辯:當時伊飲酒已酒醉,致心神喪失等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末查本件上訴人放火殺人,奪去十六人生命,致使家破人亡,數十遺眷因而頓失依怙,所造成之損害及對社會安全之影響至為深遠。雖上訴人事後知所悛悔,徹悟前非,其知錯悔悟之心固值推許,畢竟罪孽深重,仍屬難贖其愆。」
第二個裁判明顯與「被告若有絲毫不應量處死刑之原因,國家即不應以此殘酷之刑罰施加其身」矛盾,希望將來死刑裁判能夠成為標竿判決,而不是用「罪孽深重,難贖其愆」含糊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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