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17日 星期三

財報公佈時間

證券交易法 (民國99年11月24日修正) 第36條(年度財務報告公告及申報期限):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1. 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2. 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3. 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
  4. 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表示:原先規定企業年度財務報告須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現基於提升財務資訊公開時效、縮短第三季季報與年報空窗期之考量,同時避免股東常會過度集中於五、六月召開,並保障股東權益,故修正為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須公告年度財務報告

此外,上市櫃公司應自 2013 年開始依 IFRS 編製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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