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7日 星期二

說個笑話:轉型正義在台灣。


國家安全法:
「為確保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特制定本法。」
只要談到轉型正義,根本上就動搖「社會安定」的基礎。因為接下來這樣說:
「戒嚴時期戒嚴地域內,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於解嚴後依左列規定處理:一、軍事審判程序尚未終結者,偵查中案件移送該管檢察官偵查,審判中案件移送該管法院審判。二、刑事裁判已確定者,不得向該管法院上訴或抗告。但有再審或非常上訴之原因者,得依法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三、刑事裁判尚未執行或在執行中者,移送該管檢察官指揮執行。」
釋字第272號更強化如此說法:
「謀裁判之安定而設,亦為維持社會秩序所必要」。



也就是說,主權根據功能被割裂成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人權,接著根據功能分類必要,某些功能必須加以神聖化(皇后貞操不可質疑),例如法的安定性。但我覺得這些根本說不通,如果把架構放在功能分類,而不放在全人民公益性,就會產生被害人只能躲在棉被哭的困境(加害人是誰?領袖?審判機關?)。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把錯誤的事實當前提,在此前提講得很開心,根本就搞錯對象。這包括之前補償方案,也在那邊打太極,正眼面對才能解決問題。

(有時候看到台灣人談六四,都覺得有點太遠了!我們自己的二二八、白色恐怖曾經正眼看待過嗎?是國民黨的含糊說詞?還是民進黨過分陳意論述?如果高度不能拉高到「政府壓迫人民」,我們看到的永遠只是垃圾國民黨,真正垃圾的是無節制的政府,大家別太天真自以為政府總是善意的!

(現今執政的民進黨勞動部是不是換腦袋了?)

(永遠把自己切割於權力之外,才能保持論述的一致性)

國安法已經暗示「經軍事審判機關審判之非現役軍人刑事案件」很可疑,有記錄的案件重新檢視,法安定性就是不能比正義大。至於正義規則可以用無知之幕去思考,利用比較法則去對照已知事實,角色扮演當時的領袖、政客、學者、普通百姓、甚至是美國人(當然要考慮角色佔有比率),每個案件都是特別的故事。

最終我們要思考公益價值到底是什麼?



上層權力絕對是暴力的,下層人民只能被動忍受,唯一能做的就是讓上層權力越少越好。能夠徹底精煉如此想法的關鍵,最低要求就是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正確的歷史(我已經放棄歷史八成正確的可能性),不必每個人都流過血爭取自由,但至少要知道前人怎麼爭取自由(先忘記可悲的精英主義吧!),而是從日本殖民開始延續至今的努力,至今我們還在爭取自由(勞動環境、轉型正義)。

在我的想像世界裡,每個人的生命不會被政府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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