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防範警員使用不用方法訊問以擔保自白的任意性。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若按法律規定論述,當自白通過「任意性」審查,自白就可以是有罪判決的證據,只要找其他必要證據補強真實性就可以了。這暗示自白具有效率,只要我們確保自白通過法定調查程序就夠了。但自白與傳聞有一樣的問題,寧可相信有鬼也不要相信男人的一張嘴,因為可信度相當可疑,所以必須靠補強證據加以證實,無形中我們加強「補強證據」的證據力。現在考慮自白的無知之幕,犯罪嫌疑人根據自白的任意性做了客觀無法知悉的虛偽陳述:
「屋主看到小偷跑進來,為了保護懷孕老婆勒斃小偷」(實際上最近心情不佳,看到小偷剛好可以出氣,但屋主不說)
自白說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意識,卻也說明人類可以任意操作主觀意識的「外表」,主觀意識自白主觀意識,造成可笑的循環論證,卻也分攤司法機關的責任(這些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說的,如果誤判也不是司法機關的責任)。但若完全忽略主觀意識,「屋主看到小偷跑進來,於是勒斃小偷」,客觀事實破片太多,無法還原事實經過。
據此,我們發現我們不是神,我們把任意性當成最後的救贖,說服人類有「自由意識」,具有任意性的主體,不具有任意性的人性(精神障礙、精神疾病)我們透過鑑定人加以排除,電影縱慾充分說明自由意識裡頭的不自由。自由意識真能排除不具有任意性的因子嗎?當然不行,許多黑道槍手極力掩飾幕後老大,正巧說明自白的任意性是多麼任意(安家費交換)。
(透過經濟利益交換,平常工作場合不知說了多少虛偽陳述)
我們必須妥協,承認「自白有外觀意義的任意性」。既然是妥協,就要有最低限度的法定調查程序保障。假設警詢筆錄並沒有全程連續錄音,這樣要當成
- 依156-1之自白任意性為斷?
- 依158-4之個案權衡其證據能力?
昨天晚上看裁判年鑑有感,如果是依個案權衡其證據能力,這樣警詢筆錄全程連續錄音的立法目的在哪裡?自白的任意性已經是最低限度的法定程序保障(程序正義),為什麼還要用「惟原判決已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加以說明論斷,難謂違反證據法則」例稿退讓?以我這個門外漢來看,沒全程連續錄音就「推斷」欠缺任意性,如果有其他方式可以反證(例如辯護人在場),那自白復活具有任意性。
當然我還是覺得自白具有任意性很奇怪,即使做了這些法定程序就真的得到自白的任意性?最近素珠也讓我們重新思考,當鄉民臭罵肉搜加害者,社會秩序真的修復了嗎?還是合理化正義暴力?當素珠無法累積「政治資本」,換成大尾鱸鰻無故被取笑的原住民,因為原住民沒有「政治資本」,所以無法激起族群歧視反省?亦或者說柯P被檢討的皇民背景,因為某方可以獲得「政治資本」,反而合理化其族群歧視?
也就是說,現實考量(有效率)可以忽視人權問題嗎?(自白的有效率化,族群歧視的有效率化)顯然不能,當自由意識對抗經濟效率,自由意識會退縮到十分卑微的地位!當下的我寫了這篇廢文,真的具有自由意識嗎?人生活在如此綿密的社會組織下,真的有自由意識嗎?這恐非這篇廢文能夠回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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