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5日 星期三

Comment on「事務所大陸繳稅 在台可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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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大陸繳稅 在台可抵稅 21:30:32(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5日電)財政部今天宣布,將於17日發布新解釋令,台灣的律師和會計師若以事務所型態在大陸執行業務,並繳企業所得稅,可在規定限額內扣抵台灣的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官員指出,台灣律師和會計師以事務所名義在中國大陸執行業務取得的勞務報酬,是以「非居民企業」就源扣繳「企業所得稅」。官員表示,以往在大陸繳「企業所得稅」只能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只有在大陸繳「個人所得稅」才能扣抵「個人綜合所得稅」。

官員表示,由於兩岸稅務差異,造成「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兩岸關係條例)雖然有消除雙重課稅規定,但執行業務所得在大陸繳的稅無法扣抵綜所稅。解釋令發布後,台灣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型態在大陸執行業務,大陸來源所得繳納的企所稅,在規定限額內,可扣抵綜所稅應納稅額。

Comments: 乖,死窮人乖乖繳滿趴的綜所稅。政府課資本利得稅是玩假的,有本事來課房屋資本利得稅、股票資本利得稅、保險資本利得稅,說穿了,還不是一群愛錢的小峱峱。跟各位打包票,政府只打蒼蠅不打老虎,在座各位有錢人可以安心睡覺。我愛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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