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16日 星期一

中央銀行土地抵押貸款的「特定地區」

Link: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99.12.31起實施)

特定地區是指:
  • 臺北市
  • 新北市十三個行政區(板橋區、三重區、中和區、永和區、新莊區、新店區、土城區、蘆洲區、樹林區、汐止區、三峽區、林口區、淡水區)(新增三個區)

規矩是金融機構承作自然人之購屋貸款,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歸戶查詢,其已有一戶以上房屋(含基地)為抵押之擔保放款,且用途代號為「1」者(購置不動產),其貸款條件限制如下:
  1. 不得有寬限期。
  2. 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住宅(含基地)鑑價金額之六成。(以前是七成)
  3. 除前款貸款額度外,不得另以修繕、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額外增加貸款金額。

此外還新增土地抵押貸款之限制及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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